所谓国防合同救济成本,即主体依法请求恢复自己原有合同利益或获得赔偿所支付的金钱、时间、精力和精神负担。广义上的救济成本具体包括各种方式的合同解决纠纷的成本,如当事人协商成本、调解成本、公证成本、仲裁成本和诉讼成本等。这些解纷方式并不是完全排斥和相互对立的,实践中,当事人可以选择协商、调解、仲裁、诉讼之任一种救济方式。这就意味着救济成本具有复合性和不确定性的特点。
国防合同当事人的权益受损后,本能地要求寻求救济。但救济成本的支出是有前提的,即必须尽快恢复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平衡,尽早结束资源被冻结、难以发挥效用的状态。以合同发生纠纷后的诉讼救济为例。第一,缺乏灵活、简便、能够适应各种冲突解决的程序手段,程序措施不够经济,诉讼中的人力、财力的耗费始终居高不下。第二,诉讼的适用程序选择不尽恰当。法律本应以鼓励交易为其主要目标,过多地宣告合同无效,不仅会造成社会则富的浪费,而且也不符合国防合同当事人订约的目的。第三,裁决的执行率较低,相当多的裁决不能执行或不能完全执行,则会造成国防合同当事人无谓的诉讼成本支出。
对于国防合同救济成本的控制。首先,应给各方当事人提供多种合法解纷办法,允许其选择救济,而不是只走行政干预和司法解决纠纷的途径。第二,鼓励当事人充分协商,尽可能将违约成本“内部化”,即损失由双方(或各方)分摊,但双方(或各方)交易地位显着不平等的不适用协商的办法。第三,从节约交易成本的角度来说,在很大程度上,合同纠纷“私了”优于“公断”,合同当事人彼此之间的谈判优于司法审判。
事实上,法律的经济实质是提供各种交易规范和标准术语,以便当事各方在国防合同签订、履行、救济的过程中有法可依,从而减少他们为达成交易规范和反复推敲合同条款所需的成本,降低在市场变化条件下的交易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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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以国防合同为范本,对国防合同交易成本的控制进行了分析。第一,国防合同缔约成本包括沟通成本和谈判成本。第二,对国防合同的履约成本进行控制时,加大执法力度就是一个很好的对策。第三,对于国防合同救济成本的控制。【关键词】国防合同交易成本控
租赁合同纠纷可以要求违约金,一般不能要求租赁利息,租赁合同中另有约定的除外。涉及承租人逾期履行支付租金义务或者迟延履行其他付款义务,出租人按照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要求承租人支付逾期利息、相应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租赁合同的解除方式有:1、协定解除,承租人与出租人协商一致解除房屋租赁合同;2、约定解除,合同中约定的解除条件发生后解除房屋租赁合同;3、法定解除,一方违约,另一方主动解除房屋租赁合同。
订立租赁合同后未经出租人同意不可以转让,经出租人同意可以转让。租赁合同中已经约定可以转租、或出租人同意转租的,承租人可以出租给第三人。新签订的租赁合同应符合双方意愿,转租时承租人不得在房屋内擅自搭建,不得拖欠租金,不得超过剩余租赁期限。
赠与合同发生效力满足下列条件可以撤销:受赠人存在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的行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等。撤销权一经行使即发生效力。因撤销权为形成权,其行使的效果是使赠与合同关系归于消灭。
手写协议书需满足协议双方自愿订立该协议、协议双方具有完全的民事能力、协议书内容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不牵涉到第三方的利益,经双方签字,该财产协议书就具有法律效力。如果协议内容涉及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则该财产协议书无效。
赠与合同在没有转移财产所有权,且非公证、慈善等赠与情形的,那么便可以随时撤销。如果赠与财产完成了交付,需要法定事由,如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才可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