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关于存包关系的规定自治区检察院认为,消费者与商场之间的存包关系,应该是商场对消费者随身物品的附随保管义务。而法院以“存包”是无偿借用合同关系,判决商场免责是不当的。因为,消费者进入商场购物前,必须将随身包裹交付商场存放,这是商场给消费者强迫附加的义务。商场为了防止个别消费者顺手牵羊,而设置存包的举措,表面上是无偿提供保管,但实际上是一种强迫行为,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商场设置存包设施的成本已从商品销售的利润中预扣,其目的仍是为了盈利。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这样的“存包关系”就是附随保管义务,而不是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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