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合同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建设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应当与监理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委托监理合同。发包人与监理人采用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法律责任,应当依照本法委托合同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六条规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建监[1995]第737号文)《建设部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监理单位应按照“公正、独立、自主”的原则,开展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公平地维护项目法人和被监理单位的合法权益。因此,监理单位与建设方虽为委托的合同关系,但并非简单的民事委托代理关系。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又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不得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确需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应当由原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修改。经原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建设单位也可以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修改。修改单位对修改的勘察、设计文件承担相应责任。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发现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有权要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进行补充、修改。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内容需要作重大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修改。因此,建设工程中联系单签证主要是两方面,一是涉及设计变更,二是施工变更。若涉及前者(本案中根本不存在),必须经设计单位签章后方才具有法律效力;若为施工变更的联系单,由施工方提出的话,必须征得建设方认可方为有效,监理方无权代表建设方。
具体到本案,联系单中载明淤泥的深度(鱼塘深3.5米、茭白塘深2.50米、河道深4.2米)根本不符合实情,如果确实存在这么深的淤泥的话,作为施工方也应依据前述二个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向建设方及时提出意见或建议,由建设方认可并报设计单位、工程勘察单位进行施工图和施工方案进行修改或补充,而非简单抽干水,就地偷挖工地附近他人(浙江XX科技公司)的地表土填满即可。
再倒过说,就是假设鱼塘、茭白塘等处的淤泥确属联系单上所说,金XX的签字也越权行为,换句话说,如果施工方将施工图范围内的地表都掘地5米或10米而未经建设方认可的情形下,因而产生的工程量所对应的价款难道需要建设方支付吗?答案显然是否定的。
基于上述的理由,本案的监理人不论依据监理合同的约定还是依据法律规定,均无权代表塘发公司签署本案中不实的十几份联系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