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冀翔写了一部名为《激流沉浮》的剧本,他将剧本的手写稿邮寄给峨眉电影制片厂,但从2005年到现在都没有收到峨影厂的用稿通知,也没有收到退稿。朱冀翔认为峨影厂严重侵害了他的著作权,于是起诉到法院,要求峨影厂支付他21万“作品可期待利益”。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朱败诉,不服判决的他上诉到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昨日上午,省高院开庭审理此案。
手稿没退耽误转卖约定。峨眉电影制片厂曾以电话的形式通知了上诉方有两种途径可以取回其原稿,一是自行前往制片厂所在地取回稿件,二是自付邮资由制片厂寄回手稿。但朱并没有做出相对的回应。
在保存期间,峨眉电影制片厂并没有修改,复制或者公开其著作权作品,因而不构成任何形式的侵权行为,不需要赔付。而峨眉电影制片厂的一般授权代理人称,在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审理此案时,峨眉电影制片厂已经将朱冀翔的剧本手稿全部交予法院保管,但朱并没有领取。
对于此案,四川省兴华中律师事务所周建中说,朱冀翔在投稿的时候没有与峨影厂签订合同,双方没有约定什么时间退稿;加上峨影厂没有擅自使用朱的稿件,因此不存在侵犯著作权。但四川超跃律师事务所陈军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提到,法官可以根据经验法则来判案,峨影厂长达几年时间没有退还稿件,影响了朱作品的发表权和收益权,造成了损失,因此应该支付相应的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