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各经济部门要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两个条例,提高认识,自觉执行。
二、原天津市基本建设工程合同鉴证处,从即日起改名为天津市建设工程合同预算审查处。由市建委领导,委托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天津市分行代管。
三、凡列入计划的建设工程项目,需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签订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送市建设工程合同预算审查处审查。未经审查,建设银行不拨付工程款。经审查后的合同正本,由签约双方各执一份;副本送经办银行、双方主管业务部门、建筑物所在地的区、县工商局各一份备案。
四、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持有国家颁发的勘察设计证书,(包括临时证书),方准进行勘察设计工作,并签订勘察设计合同。勘察设计合同的份数和报送单位,按本通知第三条办理。勘察设计费,须由经办银行审查同意后,方能拨付。
五、当事双方要求鉴证的勘察设计、建筑安装合同,可到建筑物所在地的区、县工商局进行鉴证。
六、勘察设计、建筑安装合同发生纠纷时,当事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申请各级建委或双方的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进行调解。调解不了的,可向建筑物所在地的区、县工商局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七、无效合同的确认权,归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人民法院。利用合同进行违法行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