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提高商品房销售的透明度,加强市场监管,引导社会监督,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网上签约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网上签约的管理工作。合肥市房地产产权监理处(以下简称产权监理处)负责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网上签约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应办理合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系统(以下简称网签系统)用户认证手续。
第五条开发企业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须在网签系统公示项目信息、预销售方案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经过工商部门备案的)。
第六条商品房买卖双方应当根据网上公布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协商拟定合同条款,经双方确认后,由开发企业通过网签系统联机打印,买卖双方共同在书面合同上签字(盖章)。双方在买卖合同签订时各自设定密码,之后凭双方密码确认打印买卖合同。购房人可以凭密码在网上查阅个人购房合同。
第七条商品房买卖合同联机打印后,在网签系统和对外信息发布平台的商品房楼盘表内显示该单元(套)商品房已签约。开发企业应在签约10日内通过网签系统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备案手续。超过10日未备案的,网签系统商品房楼盘表内自动恢复显示该单元(套)商品房为“可售”房源,已打印的买卖合同作废。
购房人缴交购房款或首付款后由开发企业打印网上备案确认单。在网签系统和对外信息发布平台的商品房楼盘表内将同时显示该单元(套)商品房已备案。之后,开发企业持买卖双方共同签字(盖章)的买卖合同和网上备案确认单,到产权监理处办理备案审核手续。
第八条凡在对外信息发布平台上显示为“可售”的房源,购房人要求购买的,开发企业不得拒售。
第九条开发企业交付房屋前,买卖双方经协商一致,需要对合同中的条款内容进行变更的,应当持已备案的书面合同、变更合同的书面申请及其他有关材料,向产权监理处申请办理合同备案变更手续。
第十条买卖双方协商一致,需要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应当持已备案的书面合同、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退房协议及其他有关材料,向产权监理处申请办理合同备案注销手续。已注销合同备案的,将依据《关于加强预购商品房退房及合同备案信息变更管理工作的通知》,将网签系统商品房楼盘表内该套商品房变更为“摇号销售”或“可售”状态。
第十一条为规范开发企业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工作,如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产权监理处可关闭该项目网签系统。
(一)销售现场信息公示内容与网签系统和对外信息发布平台上内容不一致,开发企业不按期整改的。
(二)不按照审查通过的商品房预售方案执行,情况严重的。
(三)恶意签约或撤销商品房买卖合同等行为扰乱商品房市场交易秩序的。
(五)未按网上公布的时间、地点进行商品房预售,抢注预售房源,欺骗消费者的。
(六)对同一套房屋多次签约或多套房屋累计签约失效率明显偏高的。
(七)对同一套或多套房屋买卖合同多次变更、解除导致累计换手率明显偏高的。
(八)其他扰乱房地产市场秩序的情形。
第十二条完善房地产诚信体系建设。实行网签的开发企业在销售过程中有违反规定情形的,应及时向房地产管理部门通报情况并整改,涉及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房地产管理部门将对违规行为、整改和处罚结果予以公示,并载入该企业的诚信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