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明确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支付二倍工资的处理标准。为解决实践中对二倍工资的计算时间和标准存在的各种误读,《若干规定(送审稿)》第九条中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支付二倍工资,即最长期限为十一个月;满一年未签订合同的,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自满一年的当日起不再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若干规定(送审稿)》第二十六条规定,二倍工资包括用人单位正常支付的工资和按照未订立劳动合同的对应月份,以劳动者正常劳动的工资为标准额外支付的部分。
二是明确试用期起算时间。《若干规定(送审稿)》第十条明确了劳动合同约定的试用期自用工之日起计算。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未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时间,应当折抵试用期,未订立劳动合同的时间超过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试用期期限,用人单位不得再约定试用期,以此防止用人单位变相延长劳动者试用期。
三是明确用人单位因职工过失解除劳动合同的时效。针对实践中存在的一些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严重违纪等情形,处理时限过长的问题,《若干规定(送审稿)》第十五条明确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严重违纪等情形,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自事实证据确凿之日起不得超过五个月。
四是明确用人单位非因劳动者过失解除劳动合同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若干规定(送审稿)》第十七条明确了用人单位非因劳动者过失解除劳动合同额外支付的一个月工资,以劳动者上一个月正常劳动的工资为标准,但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
五是规范经济性裁员企业的报告制度。《若干规定(送审稿)》第十八条要求实施经济性裁员的企业,应当将裁减人员方案向用人单位注册地的区(县)人力社保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应当包括:被裁减人员名单和基本情况、裁减时间及实施步骤、被裁减人员的经济补偿办法、工会或者全体劳动者的意见以及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需要报告事项。
六是事实劳动关系的处理。《若干规定(送审稿)》第二十条明确了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且存在劳动关系,只有劳动者出现严重违纪等情形的,用人单位才可以解除劳动关系,不需支付经济补偿,但应当依法支付二倍工资。如果违反此条规定解除劳动关系,劳动者要求恢复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当恢复;劳动者不要求恢复劳动关系或者劳动关系无法恢复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二倍经济补偿的赔偿金。
七是规范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订立,保护劳动者就业稳定性。《若干规定(送审稿)》第十一条进一步明确了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对于劳动者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但由于用人单位原因未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要求变更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变更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进一步保护劳动者的就业稳定性。此外,《若干规定(送审稿)》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是对《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补充性规定。
八是明确经济补偿标准。《劳动合同法》对于实施前存续的劳动合同解除、终止如何支付经济补偿问题,仅做了一般性规定,致使劳资双方对计算方法存在歧义,极易引起争议。《若干规定(送审稿)》第二十五条对经济补偿的范围、年限和标准予以了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