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合同管理,提高合同质量,保证合同的全面履行,预防合同纠纷,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提高公司的经济效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合同,是指公司与其他合同法律关系主体签订的各类合同。
公司与员工所签订的劳动合同适用公司劳动管理规章制度;公司劳动管理规章制度没有规定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合同管理,是指公司对合同各环节进行审查、监督、管理,包括对意向接触、资信调查、商务谈判、合同签订、履行与变更、解除以及纠纷处理等合同全过程的管理和合同档案管理。
第四条 公司对合同实行总经理主管、合同承办部门分管的合同管理体制。合同承办部门内部实行部门领导负责制。
第五条 总经理为公司合同管理的行政主管、负责对公司各部门的合同工作进行安排、协调和检查、监督,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审批合同,并履行以下职责:
2、进行员工培训,总结推广合同管理工作经验,通报合同管理中出现的问题和规避方法;
3、监督、指导、协助合同承办部门及人员依法洽谈或完善合同,参与公司重大合同的可行性调查、询价、比价、谈判、签约;
4、检查合同履行情况,协助合同承办部门及人员解决合同履行中出现的问题;对外处理合同纠纷事宜。
第六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在自己的业务范围内或按照总经理的安排,具体实施合同的签订、履行时为合同承办部门。合同承办部门的具体职责是:
2、依法完成拟签订合同的规范文本,对已签订的合同提出变更、解除意见;
3、保证合同的完整性、合法性、可行性,防止不完善和不合法的合同出现;
4、针求合同所涉有关职能部门及人员的意见,并交总经理审批;
5、负责执行所签订的合同和总经理交办的其他合同,及时掌握和检查合同履行情况,及时向总经理通报合同履行情况;
6、及时向总经理通报合同签订和履行中发生的问题,并提出纠正意见和解决方案;
8、制止公司各部门及人员和个人利用合同进行违法和损害公司利益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