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释】本条是对因自然灾害等原因断电时供电人的抢修义务的规定。
本条中的“自然灾害等原因”,主要是指不可抗力的原因。我国法律规定不可抗力为合同的免责事由。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不可抗力独立于人的行为之外、不受当事人的意志所支配。不可抗力包括某些自然现象(如地震、台风、洪水)和某些社会现象(如战争)。本条所指的自然灾害等原因,主要包括:(1)自然因素造成的事故损害,如风、雪、霜、雾、空气污染等造成的断电。(2)一些不能预见、又不可避免的外力破坏,如鸟害。
虽然不可抗力是合同的免责事由,但在不可抗力发生以后,当事人仍应以诚实善意的态度去努力克服,以最大限度地减少因不可抗力所造成的损失。这是合同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因此,因自然灾害等原因断电后,供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抢修,尽早恢复供电,减少用电人因断电所造成的损失。如果供电人没有及时抢修,给用电人造成损失,供电人应当就没有及时抢修而给用电人造成的损失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供电人是否尽到了及时抢修的义务,应以国家的有关规定为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