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八十条勘察、设计的质量不符合要求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交勘察、设计文件拖延工期,造成发包人损失的,勘察人、设计人应当继续完善勘察、设计,减收或者免收勘察、设计费并赔偿损失。
【解释】本条是关于勘察、设计人对勘察、设计质量责任的规定。
建设工程的勘察,担负着为工程建设提供地质资料的任务,建设工程的勘察人应当按照现行的标准、规范、规程和技术条例,进行工程测量、勘测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等勘察工作,并按照合同规定的进度提交符合质量要求的勘察成果。建设工程的设计,是直接为工程施工提供据以遵循的技术依据。建设工程的设计人应当根据设计技术经济协议文件、设计标准、技术规范、规程、定额等提出勘察技术要求和进行设计,并按照合同约定的进度提交符合质量要求的设计文件(包括概预算文件、材料设备清单)。
勘察、设计的质量是决定整个建设工程质量的基础,如果勘察、设计的质量存在问题,整个建设工程质量也就没有保障,因此工程的勘察、设计必须符合质量要求。根据本法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建设工程的勘察人、设计人必须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其所提交的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这里讲的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既包括要符合本法的规定,也要包括符合建筑法、城市规划法、土地管理法、环境保护法以及其他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2.符合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这里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标准是指依照标准化法及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的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标准化法规定,对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标准;同时规定,对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国家标准。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对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强制执行的标准是强制性标准。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国家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的标准,是涉及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属于强制性的标准。勘察人、设计人的勘察、设计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建设工程安全标准的要求,保证其勘察、设计的质量。
3.符合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技术规范。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技术规范,通常是以标准的形式制定、发布的。对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规范的强制性标准,勘察、设计人必须遵照执行。建设工程的勘察文件应当反映工程的地质、地形地貌、水文地质状况,符合规范、规程,做到勘察方案合理、评价准确、数据可靠。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的深度应当满足相应设计阶段的技术要求,施工图应当配套,细节点应当交待清楚,标注说明应当清晰、完整。
4.符合合同的约定。勘察、设计文件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有关质量、安全标准的前提下,还应当符合勘察、设计合同约定的特殊质量要求。
勘察人、设计人提交的勘察、设计文件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根据本条的规定,发包人可以请求勘察人、设计人承担以下违约责任:继续完善勘察、设计,减收或者免收勘察、设计费,赔偿损失。需要指出的是,如果勘察、设计质量只有轻微质量瑕疵的,发包人可以请求勘察人、设计人继续完善勘察、设计,如果勘察人、设计人不具备完成符合要求的勘察、设计工作能力或者提交的勘察、设计质量严重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重新委托其他勘察人、设计人完成勘察、设计工作。如果勘察、设计不符合约定造成工程质量问题的,勘察人、设计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勘察人、设计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提交勘察、设计文件,发包人可以催告勘察人、设计人尽快提交勘察、设计文件,如果勘察、设计文件的迟延致使工期拖延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可以请求勘察人、设计人赔偿损失。如果勘察人、设计人在催告后合理期限内仍未能提交勘察、设计文件,严重影响工程进度的,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委托其他勘察人、设计人完成勘察、设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