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运输合同的主体是承运人和旅客、托运人。运输合同主体是运输合同权利义务的承担者,即运输合同的当事人。根据运输合同是双务合同的特性,当事人一方是享受收取运费或者票款权利承担运送义务的承运人,另一方是享受运送权利并支付运费的旅客和托运人,双方当事人的数目视具体合同关系而定。在运输合同中,承运人作为一方当事人,可以是一人或者为数人,如在相继运输中承运人可分为缔约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在多式联运合同中有多式联运经营人和各区段承运人。承运人多为法人或者组织,但也可以是个人。托运人是指与承运人订立货物运输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在旅客运输合同中,旅客具有双重身份,其是运输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又是运输合同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2.运输合同中的托运人有时就是收货人,但是在多数情况下,另有收货人,此时,收货人不是运输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外国和国际公约一般都规定,货物送达目的地后,承运人有通知收货人的义务,经收货人请求交付后,取得托运人因运输合同所产生的权利。在存在收货人的情况下,托运人与承运人订立运输合同是为了收货人的利益,承运人应当依照运输合同向收货人交付,但收货人的权利产生于请求交付之时,而非运输合同订立时,收货人是运输合同的第三人,也是运输合同中重要的关系人。
3.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运输到约定地点。由此可见运输合同的客体是承运人运送行为,不是货物和旅客。
4.在运输合同中,承运人的义务是将旅客或者货物运输到约定地点,权利是收票款或者运费;而旅客、托运人的权利和义务与其对应,权利是要求承运人将其运输到约定地点,义务是向承运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费。这里的票款是指在旅客运输合同中,旅客向承运人支付的报酬;这里的运费是指在货物运输合同中,托运人向承运人支付的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