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让与,是指不改变债的关系的内容,债权人将其债权移转于第三人享有的法律事实。债权让与的要件:(1)须存在有效的债权;(2)被让与的债权须具有可让与性;(3)让与人与受让人须就债权的转让达成协议,并且不得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4)债权的让与须通知债务人。
就内部效力而言,债权让与产生如下效力:(1)法律地位的取代;(2)从权利随之移转;(3)让与人应将债权证明文件全部交付受让人,并告知受让人行使合同权利所必要的一切情况;(4)让与人对其让与的债权应负瑕疵担保责任。
债权让与产生以下外部效力:(1)债权让与对债务人的效力以债权让与通知为准,该通知不得迟于债务履行期;(2)表见让与的效力;(3)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4)债务人接到债权让与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的,债务人仍然可以依法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债权让与是债权人与第三人(债权受让人)之间关于转让债权的协议,其成立无须债务人的同意。从结果上看,债权让与同样发生第三人取得对债务人请求给付的权利之效果,但其与第三人利益合同的不同之处在于,债权转让协议系发生于债权人与第三人之间,其一旦生效,第三人即确定地取得受让之债权,而原债权人即确定地丧失其债权。
就对第三人的效果而言,债权让与和第三人利益合同并无区别(第三人均取得对债务人的请求权),其区别仅在于债权人是否享有请求债务人向第三人为给付的权利,债权让与和第三人利益合同的另一个层面的区别就是前者发生债的主体的变更。
债务承担,按照承担后原债务人是否免责为标准,可以分为免责的债务承担和并存的债务承担。免责的债务承担是指债务人经债权人同意,将其债务部分或全部移转给第三人负担。免责的债务承担的效力表现在,原债务人脱离债的关系,不再对所移转的债务承担责任(免责);第三人则成为新的债务人,对所承受的债务负责。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除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以外,也随主债务移转给新债务人承担。同时,原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的抗辩权,新债务人亦可以之对抗债权人。并存的债务承担是指债务人不脱离债的关系,第三人加入债的关系,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在并存的债务承担中,由于原债务人没有脱离债的关系,对债权人的利益不会发生影响,因而原则上无须债权人的同意,只要债务人或第三人通知债权人即可发生效力。
债务承担的构成要件有:(1)须存在有效的债务;(2)被移转的债务应具有可移转性;(3)第三人须与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就债务的移转达成合意;(4)债务承担须经债权人同意。
债务承担合同产生如下效力:(1)第三人取得债务人的法律地位。免责的债务承担有效成立后,第三人取代原债务人,成为新债务人;原债务人脱离债的关系,由第三人直接向债权人承担债务。嗣后第三人不履行债的义务,债权人不得再请求原债务人承担债务,只能请求第三人承担债务不履行之损害赔偿责任或者诉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原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偿还能力并不负担保责任。并存的债务承担有效成立后,第三人加入到债的关系中,成为新债务人,同原债务人一起对债权人连带承担债务,但当事人约定按份承担债务时,依其约定。第三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也可以请求原债务人履行债务。(2)抗辩权随之移转。根据《合同法》第85条的规定,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这一点无论对于免责的债务承担,还是并存的债务承担都适用。债务存在无效原因的,第三人作为新债务人,可以向债权人主张无效;履行期尚未届满的,新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履行请求也可以抗辩。此外,在双务合同中,也可以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3)从债务一并随之移转。依《合同法》第86条规定,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例如附随于主债务的利息债务,随着主债务的移转而移转于第三人。但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如保证债务不当然随主债务移转于第三人,除非保证人同意。
在债务转移及债务履行承担中,债务也系由第三人履行(第三人或者债务承担人或者履行承担人),债务转移及债务履行承担应由债务人与第三人(债务承担人或债务履行承担人)达成协议,最后经债权人同意,而由第三人履行合同成立于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二者主体迥然不同。
在由第三人履行合同,债务人为“使”第三人为给付,当然要通知第三人,如果第三人拒绝,债务人应对债权人承担责任。如果第三人仅同意向债权人为给付,并未明确表示愿意承担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或愿意向债务人承担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债务,应认定成立由第三人履行合同或第三人代为履行,不能认定为是债的转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