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储合同,也称仓储保管合同,是指保管人接受和保管存货人交付储存的货物,并在储存期限届满时完好地归还该货物,存货人给付保管费用的协议。存入货物的一方是存货人,保管货物的一方是保管人。与其他合同种类相比,仓储合同具有如下几个特征:
(l)保管人必须是有仓储设备并经过核准专事仓储保管业务的法人、个体工商户、合伙组织或其他组织,这是仓储合同与保管合同的最大区别;
(2)仓储合同的标的物必须是动产,不动产不能成为仓储合同的标的物;
(3)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与保管合同的实践性质存在根本区别;
在合同法颁布实施前,原经济合同法就确定了仓储保管合同制度,1985年国务院还批准实施了《仓储保管合同实施细则》,用以规范仓储保管合同活动。但对一般的保管合同,民法通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均没有明确的规定。合同法根据经济活动和社会生活的要求,明确确定了保管合同和仓储合同两种合同制度,这既是对合同立法的重大发展完善,也为依法规范、保护、确认有关保管合同和仓储合同实践关系,提供了最基本的制度凭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