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交易活动作为房产中介专业性最强的服务之一,涉及的法律纠纷最多,影响也最为广泛。主要存在以下纠纷:
第一,因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履行不能等情况产生的纠纷。这类纠纷主要因房屋买卖双方主体不合格或合同标的物房屋瑕疵引起。常见情况有房屋的产权共有人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私自出卖房屋;职工不告知单位便把单位拥有产权的公房出售;房屋被列入拆迁范围等,导致房屋买卖合同的无效、无法交付履行或无法办理过户手续等法律后果,从而引发第三人或购买人将出卖人起诉至法院,并往往以中介公司存在过错为由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因意向金或定金的处理争议产生的纠纷。房产中介公司为了提高成交率,往往要求买受人向中介公司支付一定数额的意向金。同时,房屋出卖人在签订正式买卖合同前,也往往要求购买人支付一定数额的意向金或定金,但若买卖双方有一方反悔,或就房屋的价格、支付方式、按揭、交易税费的承担等无法达成一致,意向金或定金的退还问题就有可能成为三方争执的焦点。
第三,因中介服务费的支付和计算产生的纠纷。中介服务费用包括居间报酬(也称交易佣金)和必要的居间费用。获取中介服务费是房地产中介公司存在和发展的根本目的。一套房屋买卖成功需要经历寻找合适房源、明确初步成交意向、订立买卖合同等诸多环节。任何一环出问题,都将导致整个交易的失败。交易一旦失败,中介服务费的支付和计算将不可避免地成为法律纠纷。常见纠纷主要有因买卖双方私下交易(俗称“跳单”)产生的中介服务费纠纷;买卖双方一方中途退出引起的中介服务费支付和计算纠纷;买卖双方议价不成,引起的中介费要不要承担,谁来承担,承担多少的纠纷。
随着房价不断攀升,二手房交易日渐频繁,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也不断增多。房产中介的3种行为易引发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
一是信息虚夸行为。有些房产中介为促成交易,在向客户介绍房屋权属、使用状况、小区设施等信息时夸大其词,甚至提供虚假信息;在客户询问有关交易流程、服务政策等问题时不如实说明,误导客户,甚至口头承诺优惠条件,履约时无法兑现承诺或被客户发现其提供虚假信息,引发纠纷。
二是怂恿违规行为。部分房产中介为拓展市场、吸引客户,极力撮合违规小产权房、保障性住房等禁止或限制上市房产的交易,默许甚至主动建议客户通过签订阴阳合同等方式避税。由于此类违规交易的产权过户存在障碍,故在履约过程中极易产生纠纷。
三是仓促成交行为。少数中介机构为尽快收取佣金,在申请贷款、还贷、付款、过户等具体交易细节尚不明确时,要求客户签订内容笼统的合同,仓促成交。在收取佣金后即消极应付客户,导致后续交易中纠纷频发。
房产中介的上述行为不仅有损二手房买卖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也不利于二手房市场的健康发展,针对上述问题,朝阳法院提出以下建议:一方面,加强对房产中介的监管,主管部门可以通过提高市场准入门槛、拟定合同范本、加大对违规行为的查处和制裁力度等方式,促使房产中介依法合规经营;另一方面,通过普法宣传提高群众法律意识,选取典型案例以案说法,介绍二手房买卖合同签订中应注意的事项,宣传签订违规合同的危害性与严重后果,增强群众的法制观念,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