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释》规定了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其理由是合同约定价款往往低于定额或市场价格,如果按照后者付款则出现合同无效,承包人却获得高于约定价款的尴尬局面,况且还需要提请鉴定,无疑将增加诉讼成本、延长审理期限。采用约定价款,尽管与法理和现行法律关于无效合同的处理规则相悖,但符合当事人“真实意思”,有利于化解矛盾和解决争议。更重要的是《解释》将质量合格作为支付工程款的前提,这种处理方式更有利于保障工程质量。 2、按照过错大小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解释》第3条:施工合同无效,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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