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瞿x福去世后至黄xx诉讼前,瞿xx、瞿x炜按约给付黄xx生活费。
瞿x福死亡后,黄xx将有关房产转让给其女儿,黄xx与瞿xx的关系恶化。
黄xx诉至原审法院要求撤销其对于瞿xx、瞿x炜的宝山区沪太路3717弄103号商铺房份额的25%的赠与。
原审法院认定,系争房屋是黄xx和瞿x福将其二人所享有的产权的一半赠与给了瞿xx、瞿x炜。黄xx主张撤销赠与的事实和理由均不符合相关的法定条件,故对黄xx之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黄xx要求撤销赠与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97元,由黄xx负担。
黄xx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瞿xx、瞿x炜自2005年11月即停止支付生活费,瞿xx两次撬门进入黄xx家中,将黄xx打成轻微伤,故瞿xx、瞿x炜没有履行对己的赡养义务,黄xx有理由撤销赠与。即使黄xx没有正当理由将房屋过户给黄晓菲,瞿xx、瞿x炜也应该通过合法途径来解决房屋产权的归属问题。黄xx请求二审撤销原判,改判支持其原审诉请。
瞿xx、瞿x炜共同辩称,黄xx未履行抚养协议,将其中一套住房出售,造成瞿xx、瞿x炜停付赡养费,并直接导致双方矛盾激化。只要黄xx严格履行协议,瞿xx、瞿x炜愿意支付每月的赡养费,请求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法院认为,双方产生矛盾的起因主要由于黄xx将上述房产转让给其女儿黄晓菲所引起,双方在争执过程中均有过激行为,故黄xx以瞿xx、瞿x炜侵害其人身健康权利为由请求撤销赠与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依据查明的事实所作的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97元,由上诉人黄xx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