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其中,接受委托以自己名义从事一定贸易活动的称为行纪人;委托他人为自己从事一定贸易活动给付报酬的当事人称为委托人。
行纪,在法律上也称为经纪,又称牙行,是指以自己的名义为他人从事动产和有价证券买卖或者其他商业交易,而收取报酬的(营业)经营活动。不动产买卖通常不在行纪的交易范围内。
行纪合同又称信托合同,是随着信托业务的发展,出现的独立从事行纪业务的行纪组织而产生的。行纪组织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欧州中世纪已经出现这类组织,当时,由于国际交易的兴起,出现了专门受他人的委托办理商品购入、贩卖或其他交易事务并收取一定佣金的行纪人,进而制订了行纪制度。在资本主义时期,从事行纪活动的商业代理人大量存在。我国汉代也已出现专为牲畜买卖双方说合,评定价格收取佣金的驵侩,后变革发展为牙行。信托公司、贸易货栈是中国近代经营行纪业务的组织形式。新中国成立后,国家曾相继在许多城市成立了国营信托公司和贸易货栈,经营行纪业务,但自50年实行社会主义改造和大跃进以来,商品经济日趋落后,行纪业日趋衰微。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商品经济的恢复和发展,尤其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和发展,行纪业重又兴盛起来,延至今日,规模愈来愈大。合同法采纳许多学者的建议,设专章规定行纪合同,对促进我国商品经济的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二)行纪合同的特点
1.行纪合同是独立有名合同
大部分学者认为行纪合同是独立有名合同,因为行纪合同有自己独特的特点。为此,许多国家和地区的民法都设专章予以规定,认其为独立有名合同。我国合同法也对行纪合同设专章予以规定,把它确定为独立有名合同。
2.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所受委托的事务
行纪合同履行时,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办理行纪事务,如代购、代销、寄售等。行纪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由行纪人自己享有或承担。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不存在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委托人也不对行纪人的行为承担责任。这是行纪合同和委托合同的主要区别。
3.行纪人在与第三人实施行为时应考虑委托人的利益
行纪合同的行纪人在办理行纪业务时,虽然是与第三人直接发生法律关系,但其因该关系所产生的权利和义务最终应归属于委托人,因此行纪人在与第三人实施行为时,应考虑委托人的利益,并将其结果归属于委托人。
4.标的是行为
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为委托人提供的与第三人实施的法律行为的服务。行纪人与第三人进行的法律行为才是订立行纪合同的目的,是行纪合同的标的,所以行纪合同的标的是行为。
5.行纪合同是有偿合同、诺成合同和不要式合同
行纪人负有为委托人办理买卖或其他商事交易的义务,而委托人负有给付报酬的义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对应的;同时,行纪人完成事务须收取报酬,即为有偿服务,所以行纪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行纪合同是需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示一致即告成立,合同无需采用特定的形式,所以行纪合同是诺成合同,不要式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