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六十五条、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理解要点】关于保管合同的一些特点需要在本条了解一下:1、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还是诺成合同?答:在我国,是实践合同,必须有寄存人将保管物交付保管人的事实,合同才能成立。2、保管合同只要有实际交付保管物就成立,因此属于非要式样合同,形式随意。3、保管人对所保管的物品是没有使用权和所有权的。 第三百六十六条、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 当事人对保管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保管是无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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