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同法第365条规定: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2、保管合同是保管人有偿地或无偿地为寄存人保管物品,并在约定期限内或应寄存人的请求,返还保管物品的合同。
3、在保管合同中,寄存物品的一方称为寄存人,负责保管物品的一方称为保管人。
4、保管合同是实践性合同;保管合同的客体是保管人为保管物提供的保管劳务;依保管合同交付保管人保管的物品只临时转移保管物品的占有权;保管合同一般是有偿合同,也有无偿的合同。
5、保管合同也称寄存合同,指保管人妥善保管寄存人交付的物品,并在一定时期或一段时间后归还原物,寄存人按约定向保管人支付或不支付保管费用的合同。
1、保管合同是提供保管服务的合同
合同的标的是保管人的保管行为,即提供保管寄存人托付的物品的劳务或服务。
2、保管合同一般为实践合同
在一般情况下,保管合同的成立不但需要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还需要交付保管物。
合同法第367条规定: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起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保管合同既可以是单务、无偿不要式合同,也可以是双务、有偿、要式合同
合同法第366条规定,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
当事人没有约定保管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保管合同是无偿合同(合同法第366条)。
4、保管合同中的保管物只转移占有权,不转移所有权及其他权力
5、保管合同为实践合同
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