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内幕交易行为是否应当通过立法予以禁止,理论界和实务界一直存在争论。反对禁止内幕交易的理论主要有内幕人员报酬说、减少股价波动说和私合同说,但这些理论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都是站不住脚的;赞成禁止内幕交易的理论主要有公平说、资源配置效率说和财产权利说。
早期英国普通法基于信托关系只追究利用未公开信息从事证券交易的董事的责任,而且董事也仅对公司承担信托责任,并不对股东个人承担批露义务。美国早期判例也采信托责任理论,但逐渐改采信息责任,转向对公平利用信息的维护。
本文认为,禁止内幕交易的最主要的理论基础是我国和世界上许多国家的证券法所确立的基本原则即公开、公平和公正三大原则。这一点已得到了学界许多学者的认同,如有学者认为:“中国是将公开、公平和诚实信用地利用信息作为追究违反者滥用其信息优势的法律责任或信息责任的基础。”
美国能源和商业委员会在通过1984年《内幕交易制裁法》时,指出:“滥用其他投资者所没有的信息优势是不公平的,是和广大投资者所期望的所有参与者能按相同规则进行交易的诚实、公正证券市场背道而驰的。”内幕交易将破坏投资者对证券市场的信任,降低对证券的需求,从而增加证券发行的成本。
具体来讲,公开包括公开和公布信息资料。公平包括不允许内幕人员滥用信息优势和任何人超前利用信息,以保证所有投资者能够公平地利用公开的信息资料。公正则要求证券市场的相关主体不进行欺诈、虚假宣传、误导性陈述和具有重大遗漏的陈述等,以确保投资者得到公正的对待。总之,禁止内幕交易的理论基础可以概括为一句话:确保投资者公平地利用公开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