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本合同订立后,三天内乙方须向甲方一次性缴纳特许经营加盟费人民币万元。
3.2在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应按特许企业总营业收入的按月向甲方交纳特许经营权使用费(或乙方必须按月向甲方缴纳特许经营使用费人民币万元)。
3.3本合同订立后三日内,乙方须向甲方缴纳人民币万元作为保证金。本合同期满后如乙方没有违反本合同的规定甲方将保证金在一个月内无息退还乙方。若乙拖延缴纳特许经营权使用费,甲方有权没收保证金,有权终止本合同及追讨乙方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3.4乙方须在本合同订立后三日内将特许经营加盟费和保证金汇至甲方指定帐户。
3.5自特许企业开业之日起,乙方应在每月结束后的日内,将该月的特许经营权使用费汇至甲方指定帐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