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李康的这一诉求,马伟认为,自己虽已“康复”出院,但鼻部留下了疤痕。2015年5月7日,马伟到新疆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进行面部瘢痕检查,医院建议其既可手术治疗还可外用预防瘢痕增生药物治疗。然而,庭审期间,马伟拒绝核算剩余治疗费,并以后续治疗花费较大为由拒绝返还保证金。
“我撞了人,掏医药费和医疗保证金是天经地义,但现在马伟已经康复出院,医疗保证金就该返还给我。”李康说。
马伟则称:“一场事故,导致我面部留下瘢痕,不仅破坏了我整体的形象,后期还需治疗,那5万元医疗保证金就当后期的治疗费,所以不能归还。”
对此,三坪垦区法院审理认为,从双方对医疗保证金的设立、用途、担保范围和时间看,该医疗保证金是为了保障被告医疗权益而设立,用于被告检查治疗,担保范围和时间约定为被告出院前的各项费用,实行多退少补。李康将5万元医疗保证金押于马伟处,就是为了保障被告医疗权益的实现,双方的行为符合担保法的规定。
李康在马伟治疗期间,承担了其治疗检查费用。庭审中,马伟对剩余的检查治疗费用拒绝核算,属于对剩余治疗费用从保证金中优先受偿权益的自我放弃。对于后续治疗是否发生,何时发生均不可知,马伟却以可能发生高额费用为由,要求李康继续承担治疗保证责任,其辩解不符合担保法规定需要债权人和保证人合意的法律规定,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