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风险是指由于航海的后果所造成的风险或与航海有关的风险。海运险承保的海上风险按性质的不同,可分为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两大类。
1.自然灾害。自然灾害是指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自然界的力量所引起的灾害。但在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中保险人承保的自然灾害并不是泛指一切由于自然界力量引起的灾害事故,具体如下:①恶劣气候。一般是指海上的飓风(八级以上的风)和大浪(3米以上的浪)引起的船体颠簸倾斜,由此而引起的船上所载货物的相互挤压、碰撞所导致的货物的破碎、渗漏、凹瘪等损失。②雷电。海上货运保险承保的雷电风险是指货物在海上或陆上运输过程中由于雷电所直接造成的或者由于雷电引起的火灾所造成的货物的灭失和损害。③海啸。海啸是由地震或风暴所造成的海面的巨大涨落现象。④浪击落海。浪击落海通常指存放在舱面上的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受海浪的剧烈冲击而落海造成的损失。我国现行的海运货物保险条款的基本险条款不保此项风险,这项风险可以通过附加投保舱面险而获得保障。⑤洪水。⑥地震。⑦火山爆发。⑧海水、湖水或河水进入船舶、驳船、船舱、运输工具、集装箱、大型海运箱或储存处所。上述⑤、⑥、⑦、⑧风险,实际上并非是真正发生在海上的风险,但由于这些风险是随附海上航行而产生的,而且危害性往往很大,为了满足被保险人的实际需要,逐渐地把它们列入海上货运保险承保的风险范围之内。
2.意外事故。意外啊故一般是指人或物体遭受到的外来的、突然的、非意料之中的夺故。但在海上保险中保险人承保的意外事故并不是泛指海上发生的所有意外事故,具体如下:⑴火灾。⑵爆炸。⑶搁浅。⑷触礁。⑸沉没。⑹碰撞。⑺倾覆。⑻投弃,也称抛货。⑼吊索损害。⑽海盗行为。海盗行为的条件为:a必须旨在扣留人或者掠夺财物的非法行为。b通过暴力或威胁手段达到目的。c并非出自某一官方或半官方的指令或默许而进行的对敌方的攻击。d必须发生在沿海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域或天空。对于这项风险,ICC(A)给予承保。但是在1963年的协会货物条款和我国现行的海运货物保险条款中,海盗被列为战争风险。⑾船长、船员的不法行为。但下列情况除外:a船长、船员的不法行为尊先为船主或货主所知悉并同意荷。b船长即系船东,不法行为昕致损失由被保险入的故意行为造成。现行的协会货物条款ICC(A)险承保该风险,在我国现行的海运货物保险条款中,此项风险属海运货物罢工险的承保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