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联营合作的条件1.乙方以现有厂房平方米以及设备投入供甲、乙双方合作使用;2.甲方根据乙方经营生产的需要投入足额的流动资金,确保乙方正常生产,并提供承接乙方生产任务。
二、联营合作的组织机构1.联营合作期间,甲方的法定代表人担任乙方的法定代表人,本协议签订后日内,由乙方负责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甲方予以协助;2.联营合作期间,乙方的原法定代表人担任 ,负责工厂的生产、质检及内部的行政管理工作,甲方派专业人员协助、监督;3.联营合作期间,工厂的财务人员由甲方派驻,负责工厂的成本核算、会计报表的编制等财务工作。
三、联营合作的方式1.乙方按甲方认可的方案,完成厂房的装饰,设备的安装,由甲方验收通过;2.上述第1款验收通过后,由甲方负责招聘生产人员,并进行业务的培训;3.甲方负责生产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员工奖惩制度、人事管理制度、生产流程表、工艺流程表等运作机制,乙方在生产管理过程中必须切实履行;4.乙方的生产任务由甲方负责提供、承接,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承接业务;5.乙方负责工厂的日常生产和员工的日常管理。
四、联营合作的盈利和亏损的分配1.扣除人工工资、水电、税赋等一切成本后的净利润按甲方%、乙方%的比例进行分配;如工厂亏损亦按上述比例进行分担;2.
五、联营合作的期限联营合作期从年月日至年 月 日共计年,联营合作期满后双方如需继续合作另行签订协议,甲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
六、联营合作终止的财产处理1.联营合作终止后,乙方享有现有厂房、设备的财产所有权;2.除第1次的财产外,甲、乙双方按甲方 %、乙方 %的比例对其它财产进行分割。
七、违约责任1.任何一方擅自终止履行本协议,退出联营合作,应承担违约责任,由违约方向守约方支付 违约金;2.乙方擅自承接业务或拒绝生产甲方提供、承接的业务,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3.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协议无法履行,双方均可免除违约责任。
八、争议的解除方式本协议发生纠纷时,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工厂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九、其它1.乙方承诺在联营合作之前,没有存在债权债务纠纷,如存在债权债务纠纷由乙方单方面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2.本协议一式份,双方各执份,本协议的附件是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