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双方原于二零零六年九月十七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房屋位于XX市XX区湖滨东街与丽景街相交处南面7号楼和5号楼第四层,总面积约为:X平方米。现因情势变更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经双方协商同意,就解除该房屋租赁合同达成以下条款:
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以上房屋租赁合同解除。合同解除后,甲乙双方互不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
乙方应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X日内,将房屋移交给甲方。移交前,乙方会同甲方验收房屋设施、设备及物品,验收合格后,乙方从承租的房屋内搬走。
关于该租赁房屋的外装修费用,甲乙双方协商聘请有资质的单位,以该单位审定的结算价格为准,多退少补。
乙方在管理使用该租赁房屋期间所发生的所有税费,包括:房屋产权税、土地使用税以及室内的装修、装饰费用等等,不再向甲方主张;甲方支付的室内装修、装饰费用贰佰万元,也不再向乙方主张。本协议生效后,甲乙双方就该部分费用互不相欠。
乙方应在移交承租房屋同时,将该房屋装修施工图纸以及其他与该房屋有关的图纸、资料等全部移交给甲方。
乙方就该房屋的隐蔽工程,在租赁合同解除后甲方需要时,负有说明和配合的义务。
乙方按照约定,履行了本协议的全部义务,包括第五条及第六条的附随义务,甲方免除乙方所欠合同解除前的租赁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