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冶金设备厂诉烟台冶金研究所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民二提字第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时间:2003年1月17日)。裁判摘要:一、(略二、加工承揽合同约定。承揽人应对制造、安装的设备调试合格后交付定作人的,虽然承揽人进行了多次调试,但双方没有办理设备验收手续,也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已将设备调试合格。不能仅以定作人已陆续支付设备款的行为主张定作设备已调试合格。最高人民法院认为:烟台冶金所提出吉林设备厂调试的设备不合格,双方至今没有办理验收手续,并以阶段调试总结作为证据,因该总结没有吉林设备厂签字盖章,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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