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因建设工程质量发生争议的,发包人可以以总承包人、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
2.实际施工人可以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提起诉讼。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及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八)建设工程合同法定的优先受偿权(《合同法》第286条)
1.法定的优先受偿权适用对象是不动产,因此不适用留置权,故在适用时不要求必须占有该不动产。
2.法定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但是不能对抗已经支付了全部或大部分购买款的普通的消费者。
3.可以适用法定的优先受偿权的建筑工程价款仅限于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4.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法定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6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