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承揽合同与雇佣合同的区别是:雇佣合同侧重劳务给付的过程,雇员的劳务给付具有从属性,对于工作的安排没有自主选择权,雇员的工资系计时工资,定期给付有持续性,而承揽合同侧重劳务给付的结果;定作人与承揽人之间地位平等承揽人具有独立劳动性,对工作的安排完全有自主决定权,、承揽人的报酬是计件报酬,一次性给付为准等。于俊与赵良友之间的合同是以交付劳动成果为准即将房屋彩钢瓦安装合格为准,双方约定报酬即人工费600元是一次性给付,于俊等人工作不受赵良友的限制,具有独立性,因此是承揽合同关系,并非雇佣合同。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房屋换彩钢瓦是房屋建筑的一部分,根据建筑法规定,从事房屋建筑工作需要有资质人员才能进行,于俊等人受雇于某公司,公司有从业资质,但于俊等人不具有从业资质,赵良友选用不具有从业资质的于俊等人换彩钢瓦存在选任过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