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承揽合同与雇佣合同从理论上来区分是十分容易的,承揽人是交付工作成果给定作人的,而受雇人是付出自己的劳动力为雇佣人完成工作。但是在现实生活中,要区分这两者可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有时候看起来是同样的事情,但是他们却形成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
案例一:刘某系苏某经人介绍认识的钟点工,每周五定期到苏某家清理卫生,已在苏某家工作一年有余。一日,刘某在苏某家清理抽油烟机时不慎从高处跌下摔伤,经住院治疗,刘某恢复了健康,但共花去医疗费用1万余元。刘某遂将孙某告至法院,要求其承担医疗费用。
案例二:夏某系专门替人清理油烟机的个体工商户,一日,其在为朱某清理抽油烟机时不慎从高处跌下摔伤,经住院治疗,夏某恢复了健康,但工花去医疗费用1万余元。夏某遂将朱某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费用。
案例一和案例二中的刘某、夏某同样是在他人家清理抽油烟机,但两人同抽烟机的主人却完全是两种关系。刘某同苏某形成的是雇佣关系,夏某同朱某形成的则是承揽关系。雇佣关系同承揽关系的区别主要为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定义不同。雇佣关系是指雇主与雇员之间形成的要求雇员按照雇主的意志,接受雇主的监管并完成雇主交给的工作任务以获得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承揽关系则是由承揽人按照定做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做人给付报酬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二、报酬给付方式不同。在雇佣关系中,雇员提供的劳动通常是雇主的业务或经营活动的组成部分,其劳动往往具有继续性,其报酬获得方式大多为定期给付;而在承揽关系中,承揽人提供的劳动通常是一种独立性的经营活动,大多是一次性提供劳动或服务,承揽关系的给付方式通常为一次性结算劳动报酬。此外,在雇佣关系中,雇员的报酬一经确定,其一般能在长时间内取得稳定的报酬数额,不存有亏损的风险;而承揽人的劳动报酬是基于自身的技能等确定的,其要承担潜在的亏损风险。
本案中,刘某为苏某提供的服务其实在一定程度上是持续性的,报酬结算方式也不是一次性的,没有特殊情况,刘某也不能随便将其工作随意交给他人。故刘某同苏某的关系应该是一种雇佣关系。而夏某为朱某提供的服务为一次性的,报酬结算方式亦为一次性给付,双方之间不具有人身依附关系,夏某提供的服务亦可以由他人替代。因此,夏某同朱某之间形成的关系应当为一种承揽关系。在承揽关系中,定做人是不需要对承揽人的伤害承担责任的。在雇佣关系中,按照以前的法律,雇主是要替雇员的伤害承担责任的,而按照我们在今年7月1日颁布实施的《侵权法》的规定,雇主对于雇员受到的伤害采用的过错责任原则,即雇主对雇员的所受到的伤害如果没有过错的话,则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