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05年8月签订<<锅炉安装工程合同书>>,由原告为被告在丰台区XX小区的锅炉进行安装调试,,并取得运营证,合同约定工程款总计4.8万元,被告应于合同签订后支付工程款2.8万元,验收合格后支付1.8万元,保修期结束后支付0.2万元。在施工过程中,被告单位因设计变更,双方签订补充协议,被告增加工程材料安装费38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既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并及时验收合格交付完毕。现在保修期已过,被告尚有工程款13800元未支付,该款经原告向被告多次催要未果。现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138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经询,被告愿与原告协商解决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