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先刑后民”原则的适用 宜具体个案具体分析。针对涉及同一法律关系的案件宜适用先刑后民原则,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的案件不能简单的适用先刑后民原则,否则不但受害人的合法利益得 不到及时的保护,也不利于恢复受损的民事法律关系。在本案中,虽然涉及同一犯罪事实,但不是同一法律关系,故不能适用“先刑后民”。但是当储蓄合同的一方 当事人即储户涉嫌犯罪,则应适用“先刑后民”原则,这种情形下,民事案件的审理须依赖刑事案件的判决结果,储户的利益是否应该得到保护,只有到刑事案件结 束之后,才能得到确定的结论。
第二,区分个案适用“先刑后民”原则,能够使储户利益得到及时的保护。对于涉嫌刑事犯罪的民事案件, 如果不区分个案具体情形,滥用“先刑后民”原则,则当事人的民事权利将处于长期的等待中。在涉嫌信用卡诈骗这类案件中,赋予当事人以民事选择权,可以以违 约为由起诉金融机构,也可以以侵权为由起诉犯罪分子,也可以选择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只有这样才能够更大限度、更及时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三,通过对本案的审理,银行方应加强监管,切实保障储户(该储户不仅包括本银行的储户,也包括跨行取款的储户)的利益。银行方应加强对ATM机的管理,定期检修,对功能的科学性、技术性等加以改进,提高安全性能。对ATM机取款时的监控亦要加强。
最 后,储户也要加强自我防范意识。ATM机可以24小时使用,在方便的同时,也容易为犯罪分子提供可乘之机。本案中,ATM机出现故障,发生吞卡发生在下班 之后,无法即时得到处理,导致银行卡从被吞卡后至挂失时存在时间差,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盗取卡中余额,使储户利益受损。储户应该尽量在白天取款;取款 故障时,不要轻易相信一些莫名的电话,不要轻易相信取款机旁边的非正规的公示牌,增强防范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