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的一个新突破就是,用人单位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的范围的扩大。该规定的目的在于使用人单位慎重考虑终止劳动合同,以经济手段引导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长期或者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鼓励长期、稳定的劳动关系。这里给大家举两个案例看看怎么运用《劳动合同法》来主张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
案例:小王于2000年7月1日入职某公司,劳动合同每年一签,2007年7月1日,公司与小王又签订了一年期限的劳动合同,2008年6月30日,劳动合同期满,公司决定不再续订劳动合同。
问题一:2008年6月30日合同终止,公司如何支付经济补偿?
答: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终止需支付经济补偿是劳动合同法的最新规定,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2008年1月1日之前的工作年限不适用该规定,按照之前的规定,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可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因此,小王2007年7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之间的工作年限用人单位不予支付经济补偿金。小王的劳动合同于2008年6月30日期满终止,年限正好6个月,因此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需支付一个月工资标准的经济补偿。补偿基数按照小王2007年7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计算。
问题二、如果2008年5月30日公司强行解除劳动合同,该如何支付经济补偿?
答: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按照新法和旧法都应当支付经济补偿,但对违法解除合同的,劳动合同法规定如果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所以,本案中如果小王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公司应当按照小王2000年7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的工作年限(正好7年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为8个月月工资(2007年度月平均工资),支付赔偿金为月工资0.5个月2倍。
当然,除了上述几点,《劳动合同法》还有诸多亮点,如明确劳动合同终止是法定行为,只有符合法定情形的,劳动合同才能终止。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无效等等。大家如果感兴趣的话,可以登陆两个网站:宁夏法律咨询频道、宁夏劳动保障网,在这两个网站上面大家的很多疑惑都可找到答案。限于时间关系,只能讲到这里,希望刚才所讲到的能对各位听众有所帮助,现在我把话筒交给主持人。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