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劳动者存在过错时,用人单位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且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因劳动者存在存在过错而解除劳动合同的有以下几种情况:
1、劳动者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标准的。该证明必须是有一套标准的考核制度,并且公布出来,劳动者也有权验证的。
2、严重违反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制定必须合理合法,如果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是违法的,与法律规定相违背,则该项规定不存在法律效力。
3、劳动者在工作时存在严重失职,营私舞弊,造成用人单位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且对本单位的工作造成严重影响的,或者被用人单位得知并提出,而劳动者仍拒不改正的。
5、以欺诈的手段与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的。
劳动者因存在上述情况,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劳动者因上述行为造成用人单位损失的,还须赔偿用人单位相应损失。
如果用人单位因经营或其他问题导致客观情况经济变化的,需要裁减人员的,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而如果发生以下情况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2、因企业转型、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过与劳动者协商变更劳动合同,但仍需裁减人员的。
3、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如发生不可抗力或《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中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致使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情况。
用人单位因经济问题裁员的,应当优先保留订立无固定期限或较长期限劳动合同和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未成年人的员工。如果是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调整而裁员的,仍需要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同时,因为劳动合同的终止,如果用人单位保持原待遇或提高待遇与劳动者续签,劳动者拒绝的,也是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但反之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续签或降低待遇与劳动者续签,劳动者拒绝的,则需要支付劳动者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不是因上述情况而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需要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用人单位不是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方式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终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需要按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