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情况外,《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会议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纪要》还对实践中出现的职工兼职完成的发明创造的权利归属问题进行了规定。根据该纪要的规定,职工于本岗位职责或者其所在单位交付的任务之外从事业余兼职活动或者与他人合作完成的技术成果的权益,按照其与聘用人(兼职单位)或者合作人的约定确认。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当事人可以依照《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签订补充协议;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法》第326条和第327条的规定确认,即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非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属于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依照前述规定处理时不得损害职工所在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技术权益。 相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0修正)第六条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