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资产证券化发展的深化,并在知识经济的有效推动下,知识产权证券化应运而生,为挖掘知识产权价值、促进知识产权转化、推动科技进步,提供了一种有效的金融支持手段。
据有关专家介绍,所谓知识产权证券化,简单而言,就是企业在需要资金时,利用其所拥有的知识产权发行证券,向资本市场融资的过程。
知识产权证券化实践最早出现在美国。1997年1月,著名摇滚歌星大卫·鲍伊(David Bowie)经投资银行家普曼(David Pullman)安排,通过在美国金融市场出售其25张专辑的版权,发行了5500万美元的债券。鲍伊债券由百代唱片公司(EMI)以签订15年全球授权许可协议的方式提供信用增级,被认为是世界上第一起典型的知识产权证券化案例。许多人认为,20世纪90年代美国的“大牛市”是催生这起金融创新案的重要因素之一。
随着实践发展,美国不断拓展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对象范围,从电子游戏、音乐、电影、娱乐、演艺、主题公园等与文化产业相关的知识产权,到商标、品牌,再到医药产品、半导体芯片的相关专利,几乎所有的知识产权都已成为证券化的对象,无形资产证券化的金额也快速增长。
在专利领域,皇家医药公司(Royalty Pharma)是美国成功运作了药物专利证券化的公司。2003年7月,该公司选取了13种药品的专利许可费收益权组成了专利资产池,将其真实出售给特殊目的机构,以此为支持私募发行了2.25亿美元的浮动利率债券。
在商标领域,1993年,美国服装公司卡尔克莱(Calvin Klein)用其香水品牌发行了5800万美元的债券。无独有偶,2003年,洛杉矶服装厂商盖尔斯(Guess)也将14种产品的品牌特许使用权证券化,获得了7500万美元,大大减轻了债务负担。
欧洲是美国以外的第二大知识产权证券化市场。欧洲的资产证券化发行总量增速很快,已从1996年的327亿欧元增长到2004年的2435亿欧元。欧洲的公司早已将知识产权视为一项资产,是投资回报的一个部分,而不是业务运营的一项成本。
电影行业占目前欧美知识产权证券化业务的比重较大。1996年至2000年,电影业证券化业务金额达79亿美元,涉及福克斯、派拉蒙、索尼、梦工厂、华纳兄弟、环球等主要影视公司。这一领域之所以交易旺盛,是因为可以进行多种混合资产支持的交易,并且有大公司的信用支持。与音乐版权证券化不同,电影行业的证券化常常以未来资产为基础,即以尚未拍好的片子的未来发行收入为基础发行债券。如梦工厂专门成立了一家“梦工厂融资公司”作为特设载体(SPV),将《怪物史莱克》、《角斗士》、《拯救大兵瑞恩》等影片纳入资产池,以影片的未来收益进行证券化融资。
将知识产权作为资产进行运营和管理,并不断创新资产有形化的模式,创新金融证券产品的类型,是欧美知识产权证券化的一个显著特点。
日本的知识产权证券化之路可谓“兵马未动,粮草先行”,即通过立法和一系列法律、法规的修改,扫除了制度障碍。日本通过1993年制定的《信托业特别规制法》与2000年修订的《资产证券化法》,为资产证券化奠定了基础。从2002年开始,日本公平贸易委员会开始放松对信托的管制,并在2003年底修改了《信托业法》,取消了之前对知识产权不得作为信托财产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