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财产保险合同相比,人身保险合同具有以下特征:多为长期性合同,采取均衡保险制;给付金额事先约定;有的保单的给付具有绝对性,也即基于此类保单的被保险人债权是必然债权。作为债权人的被保险人行使其债权的途径是受益人条款,他她可以自己为受益人,也可以指定第三人为受益人。
保单转让的主观要件是转让人须是对保单拥有所有权的保单持有人,换而言之,有权进行保单转让的是而且只能是被保险人。保单转让的客观要件是基于保单之债权的可兑现性和兑现量的可确定性,两者缺一不可。
人寿保险。它是以人的生命作为保险对象的险种。分为三大类:.死亡保险。其中,定期死亡保险定期寿险是以被保险人在特定期间内的死亡为给付条件,由于任何时点上,生命的状态始终有两种:生或死,所以基于此类保单之债权是一种或然债权;终身死亡保险终身寿险是一种不定期限的死亡保险,保单生效后,被保险人在任何时候死亡,保险人都得支付约定之保险金于受益人,故基于此类保单之债权是一种必然债权。.生存保险。它以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满为给付条件。现实业务中,一般不以生存险作为单独的险种,而是附加死亡险或其他人身险,如目前我国保险市场上的独子险及子女教育婚嫁金险都是以生存为基本险而附加了死亡或意外伤害险。其中附加了死亡险、意外伤害残疾或死亡条款的生存保单债权也是一种必然债权。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一种重要的生存保险——年金保险,它在被保险人生存期间,按照合同约定,每隔一定的周期支付约定金额于被保险人。年金保险按给付是否有保证可以分为有保证年金和无保证年金。有保证年金是为了防止被保险人在领取年金的早期死亡所带来的损失而设计的,分为两种:期间保证年金和全额保险年金。此类保单之债权也是一种必然债权。.两全寿险。指被保险人无论在保险期内死亡还是生存至期满,保险人都给付约定保险金的一种寿险。由于人非生即死,所以与终身寿险相似,被保险人基于此类保单之债权也是一种必然债权。
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的期限最长为一年,属于短期性业务,保险金的给付分为两种:.死亡保险金。在保单条款中,均明确规定死亡保险金的数额或死亡保险金占保险金额的比例。如现行中国人寿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第四章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死亡的,给付保险金额全数”。.残疾保险金。其金额由两个因素即保险金额和残疾程度决定,计算公式为:残疾保险金=保险金额×残疾程度百分比。由于意外事故的发生与否,发生后果是死亡还是残疾都是无法事先确定。所以基于此类保单债权并不是必然债权。
健康保险。由于意外事故或疾病的发生都不能准确预见,即使发生,所致之损失量也不能确定,所以基于此类保单之债权也是一种或然债权。
综上所述,在人身险保单中,基于保单的被保险人之保险金请求权构成必然债权的有终身死亡险终身寿险、生存险附加死亡险或意外伤害险如有保证年金、两全寿险。就目前中国保险市场而言,据年《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条规定,可转让的保单有个人两全寿险保单、团体终身寿险保单两大类。
由于可转让的保单都有现金价值,故其现金价值额是转让价格的下限,保单的约定给付保险金额自然是转让价格的上限。在这个区间内,保单转让的具体价格取决于转让时的以下几个因素:时间,这是一个主要的决定因素。如果转让时间与保单债权的实现时间相近,那么转让价格与保险金额越近,反之,与保险金额的差值越大。同期银行存款利率。这是一个重要的影响因素。由于资金时间价值的存在,受让人很自然会将转让时起至保单债权实现之日止这段时间的利息收入视为其所支付价格的组成部分,故如果同期银行存款利率高,则转让价格越低,反之则越高。转让人的期望值,如果保单持有人急需变现,那么他她的期望值自然会低一些,从而愿以较低价格转让。综上,保单转让价格的确定有一个基本的公式:
被保险人可以根据其需要对基于保单之债权进行绝对转让或相对转让。绝对转让是指被保险人将保险金额全部转让给受让人;相对转让是指被保险人将保险金额的一部分转让给受让人。以目前国内的个人养老年金保险为例,被保险人可以向保险人申请批改受益人条款;将其中前五年的年金领取权转让给受让人,同时从受让人处一次性获得双方协议之交易金额,当然他她也可以将十年的年金领取权全部转让给受让人。
从可转让保单范围的界定中可以看出,可转让保单一般都有死亡责任,而有偿转让后的保单受益人与被保险人之间是一种纯粹的经济利益关系,在保单受益金额与交易金额之间的差额形成的期待利润的驱动下,受让人受益人可能存在道德风险,从保护被保险人生命安全的角度出发,在保单转让中严格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条第款尤为重要,该款规定:“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者伤残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丧失受益权。”该款表明,受让人如果为了早日实现其债权而采取危及被保险人生命安全的行为是要付出代价的,这种代价不仅是其受益权的丧失,而且还有刑事法律的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