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曾某某,男,1953年9月28日生,汉族,农民。
申请执行人何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曾某某建筑合同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06年8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曾某某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曾某某按照汝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5)汝民初字第228号民事判决书履行义务。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根据(2005)汝民初字第228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何某某建筑合同转让款6100元,因被执行人曾某某下落不明,现无财产可供执行。因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曾某某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2007年2月20日本院作出中止执行裁定。现申请执行人仍无法提供曾某某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经查证被执行人曾某某也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和法发(2009)15号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之规定,裁定如下:
汝城县人民法院(2005)汝民初字第22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何某某如发现被执行人曾某某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次终结裁定对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两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