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购销合同:计税依据为购销金额。
如果是以物易物方式签订的购销合同,计税金额为合同所载的购、销金额合计数,适用税率0.3‰。
(二)加工承揽合同,计税依据为加工或承揽收入。
1、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的加工、定做:
(1)凡在合同中分别记载加工费金额与原材料金额的,加工费金额按“加工承揽合同”( 0.5‰),原材料金额按“购销合同”( 0.3‰)计税,两项税额相加数,即为合同应贴印花;
(2)若合同中未分别记载,则就全部金额依照加工承揽合同0.5‰计税贴花——从高原则。
2、由委托方提供原材料:原材料不计税,计税依据为加工费和辅料的合计数,按0.5‰计税贴花。
(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计税依据为勘察、设计收取的费用(即勘察、设计收入)。
(四)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计税依据为承包金额,不得剔除任何费用。
(五)财产租赁合同,计税依据为租赁金额(即租金全额)。
2、财产租赁合同只是规定(月)天租金而不确定租期的,先定额5元贴花,结算时按实际补贴印花。
(六)货物运输合同
1、一般规定:取得的运输费金额(即运费收入),不包括所运货物的金额、装卸费和保险费等。
2、对各种形式的国内货物联运:
凡在起运地统一结算全程运费的,应以全程运费作为计税依据,由起运地运费结算双方缴纳印花税;
凡分程结算运费的,应以分程的运费作为计税依据,分别由办理运费结算的各方缴纳印花税。
3、对国际货运:
凡由我国运输企业运输的,不论在我国境内、境外起运或中转分程运输,我国运输企业所持的一份运费结算凭证,均按本程运费计算应纳税额。由外国运输企业运输进出口货物的,外国运输企业所持的一份运费结算凭证免纳印花税。
(七)仓储保管合同,计税依据为仓储保管的费用(即保管费收入)。
(八)借款合同,计税依据为借款金额(即借款本金),特殊情况先不介绍。
(九)财产保险合同,计税依据为支付(收取)的保险费金额,不包括所保财产的金额。
(十)技术合同,计税依据为合同所载的价款、报酬或使用费。技术开发合同研究开发经费不作为计税依据。
(十一)产权转移书据,计税依据为书据中所载的金额。
(十二)营业账簿:
1、记载资金的营业账簿,以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的两项合计金额为计税依据。
凡“资金账簿”在次年度的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未增加的,对其不再计算贴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