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归属何方。主审法官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属问题关键是看双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方式。首先,原告、被告间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方式应属于转包。根据《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的规定,转包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户之间发生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而原来的土地关系未发生变更。采取转包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转让是指承包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移转于他人,原土地承包关系终止。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事先向发包方提出申请,经发包方同意,并及时办理有关承包合同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等手续。
本案中,原告老赵与村委会建立了合法有效的土地承包关系。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县政府发给原告的。双方当事人未申请村委会批准,也没有办理承包合同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变更登记。所以说,原、被告间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方式属于转包,不是转让。现在原告想要回自己承包的土地,被告应予归还。
此外,本案双方当事人约定的流转期限不明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7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转包、出租地流转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参照《合同法》第232条规定处理。《合同法》第232条规定,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本案中,原、被告约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期限为长期,应视为约定不明确。约定不明确的,应参照不定期租赁期限的规定处理,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决定。可见,原告可以随时向被告要回由被告无偿耕种的土地。因此,法院于今年2月判令被告老王返还原告老赵流转给其经营的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