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的数额原则上是由当事人约定的,但担保法对其最高限额又作了限定,即不能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的 ,超过的部分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意图显然是限制给付数额过大的定金 ,将定金的惩罚限定在一定的限度内。
定金是债的一种担保方式,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为确保合同的履行,由一方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预先向对方交付的一定款项。债务人履行债务后,给付定金的一方有权收回定金,或者将定金抵作价款;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当将双倍的定金返还给付定金的一方。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则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依定金的目的和作用的不同,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1)成约定金,即以定金的交付作为债之成立的要件的定金。这种定金在日常生活中最为常见。
(2)证约定金,即以定金的交付为债之成立的证明的定金。
(3)违约定金,其性质和作用与违约金相同,都具有间接地保证合同履行的效力。
(4)解约定金,这种定金是解除合同的代价,交付定金的一方可以其丧失定金所有权来解除合同,接受定金的一方也可以用双倍返还定金来实现合同的解除。
(5)立约定金,是在订立合同前而交付的定金,其目的或效力在于保证在此之后订立正视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