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既然未经竣工验收又擅自使用即视为对工程质量的认可,更何况被申请人已经进行了竣工验收,并认可质量是“基本合格”,而且很快就使用了装修工程!显然,作为装修工程本案中不存在问题。
第二、被申请人主张涉案工程质量不合格,没有事实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被申请人无法拿出证据证明工程质量不合格。其出示的所谓存在工程质量问题的表述仅是其单方陈述,未经申请人确认,申请人也从未认可。而且,内容表述根本不具本客观性,什么油漆不饱满、什么存在漏水隐患等等,连装修时损坏瓷砖一块居然也算是质量问题?!申请人认为这完全是被申请人企图压低决算工程款所使用的伎俩,根本不是事实。被申请人还提供的一份其签字的验收单,上面写着“工程验收基本合格”,这恰恰说明了工程质量没有问题。
第三、即使存在质量瑕疵问题,也不能成为被申请拒付工程款的理由
到饭店里吃东西是要给钱的,这是连小孩都知道的基本道理。至于吃的酒菜好坏,这是另外一回事。因此,即使涉案工程存在质量瑕疵,也应当由双方在xxxx年x月x日签订的《居室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第x条形x款约定:“本工程经验收未能达到合格要求的,乙方应马上返工,直到工程合格为止,并承担返工所产生的所有费用”来承担维修责任!但是,申请人从来没有接到被申请人要求申请人进行维修的口头或书面通知,被申请人未主张过他们曾经提出口头要求,也未提供任何书面通知要求原告维修的证据,相反申请人曾多次主动要求检修而被申请人却屡次将申请人拒之门外。被申请人谎称多次催促申请人,申请人有意回避,这完全不是事实!
从常理上说,工程款没有付清,申请人作为工程承览人怎么可能回避?如果回避能够拿到工程款,申请人现在也不会提出仲裁申请。被申请人描述的涉案工程多达x处!?那为什么又认可工程是基本合格的呢?为什么工程质量如此恶劣,被申请人能够入住这么长时间却从未要求申请人进行相应的修复呢?可见,工程质量是合格的,被申请人一边签字验收并使用了涉案工程,一边又“鸡蛋里挑骨头”,企图以工程质量不合格为由抵赖、拖欠工程款。如果工程质量存在问题,被申请人可以通过其他途径向申请人主张权利,但这不能成为其拒付工程款的理由。
被申请人不但以涉案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甚至还拒绝进行工程决算。经过该涉案工程装修过程以及工程竣工后的交涉,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诚信完全失去信心。原以为被申请人只是想压低工程款,所以才对工程质量一再挑剔,后来才发现对方根本就是想拒绝决算工程、拒付拖欠的工程款。不得已,申请人依照施工合同提起仲裁。尽管工程已竣工x年多了,但是,申请人仍然不会放弃自己的合法权益,自己的辛苦的劳动所得,应该得到法律的保护。鉴于被申请人一直拖延结算,且对工程款总额不予认同,特请求对涉案工程进行造价鉴定。
综上,被告使用装修工程x年零x个月,却以质量有问题为由,恶意拖欠原告工程款xxxxx元。其行为严重损害了申请人合法权益,特请求仲裁庭支持申请人的仲裁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