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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的问题主要涉及下述法律问题:1〕贵司作为货运代理行在本案中的法律地位?2〕承运人的留置权?3〕实际托运人是否有权要求运回货物?
1 贵司作为货运代理公司接受托运人委托订舱是否应承担承运人的责任,取决于以何种身份行事。如果是以无船承运人的身份或以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身份行事(比如以自已的名义签发全程提单或联运提单),应承担承运人的责任;倘使仅是作为承运人的代理人签发提单(as agent for the carrier),安排揽货,代理报关向承运人收取佣金而非向托运人收取运费,则货运代理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除非有下述几种例外情形:1 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或无权代理;2 代理人在合理期限内不披露其委托人。假定贵司向托运人收取运费,且负责将货物运至目的港,由于贵司签给实际托运人的House Bill of Lading不是贵司的而是贵司南韩代理的,表面上该南韩代理可能是承运人,而船公司是实际承运人。但贵司在海洋提单中是作为发货人,实际运作似乎贵司又是负责将货物运至目的港,因此又有可能推定贵司为承运人。
2 关于货物留置权,有法定与约定留置权之分。承运人有权在卸货港无人提货的情况下,将货物卸在仓库或集装箱堆场。由此产生的费用和风险由收货人承担。因此在纽约港业已发生的堆存费应由收货人承担。同时由于提单载明运费到付,承运人可行使法定留置权。可以在合理期间过后(要是收货人明示拒绝提货,或货抵目的港已三个月,或因收货人无法通知或下落不明,且托运人拒不发出新的指示)申请拍卖留置货物。不过欲在美国行使留置拍卖权并非易事,费用高昴可能得不偿失。若将原货物运回装货港,又必须先付清有关堆存费用,而该费用目前已超过货物本身的价值,因而留置这些货物已无任何实际意义。假定提单条款明确规定承运人有权因货方拖欠到付或预付运费或任何其他应由收货人负责的费用而留置货物,原则上应可成立,除非其违背明文法律规定。
3 假如托运人仍持有提单,收货人拒绝提货,因货物所有权并未转移,或收货人行使拒收权,货物所有权回归卖方,实际上托运人应视为收货人,其有权要求将货物运回装运港或其他港口,但他必须先支付有关运费和堆存费用。至于托运人之本案贸易条件为FOB,故其不承担运费及美国堆存费之说不能成立。因为FOB属象征性交货,若提单已交给买方,货物所有权随之转移,除非卖方明示保留所有权;如果买方拒收单证,则货物所有权从未移转给买方;托运人仍为货物所有权人,应推定其是收货人,理应对该货物承担责任,因此,贵司有权要求托运人支付运费(包括往返)和相关堆存费用。
综上,贵司在有关费用有可能超出货值本身的情况下,本应及时行使留置权,将货物运回装运港留置并拍卖,若拟在目的港当地行使留置权,应请当地律师帮助,因各国法律及司法程序不一。但目前已错过此种机会,可以立刻通知托运人在付清有关运费和堆存费的前提下将货物运回交给其处理。实际上该货物已推定全损,很可能纽约港务或海关当局(各国海关法一般规定货抵目的港三个月后无人提货者即可拍卖,所得价款充抵有关费用,余款在一年内货主有权认领否则上缴国库)会拍卖该货物以抵充欠付的堆存费用,不足部分其仍有权向有关货主追偿。因此我认为贵司可以直接向托运人要求支付收货人所欠的运费,若其拒付,可以向海事法院起诉。若有任何疑问,欢迎随时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