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属进口的货物,都应认真验收,如发现品质,数量,包装有问题应及时取得有效的检验证明,以便向有关责任方提出索赔或采取其它救济措施。
对于法定检验的进口货物,必须向卸货地或到达地的商检机构报验未经检验的货物,不准销售和使用,为了在规定时效内对外提出索赔,凡属下列情况的货物,均应在卸货港口就地报验,(1)合同订明须在卸货港检验的货物;(2)货到检验合格后付款的(3)合同规定的索赔期限很短的货物;(4)卸货时已发现残损,短少或有异状的货物。如无上述情况,而用货单位不在港口的,可将货物转运至用货单位所在地,由其自选验收,验收中如发现问题,应及时请当地商检机构出具检验证明,以便在索赔有效期内对外提出索赔,货物进口后,应及时向用货单位办理拨交手续,如用货单位在卸货港所在地,则就近拨交货物;如用货单位不在卸货地区,则委托货运代理将货物转运内地,并拨交给用货单位,在货物拨交后,外贸公司再与用货单位进行结算。
在履行凭信用证坟款的FOB进口合同时,上述各项基本环节是不可缺少的,但是在履行凭基它付款方式和其它贸易术语成交的进口合同时,则其工作环节有别。例如:在采用汇付或托收的情况下,就不存在买方开证的工作环节;在履行CFR进口合同时,买方则不负责租船订舱,此项工作由卖方办理,在履行CIF进口合同时,买方 不仅不承担货物从培育运港到目的港的运输任务,而且不负责办理货运投保手续,此项工作由卖方按约定条件代为办理,这就表明,履行进口合同的环节和工作内容,主要取决于合同的类别及其所采取的支付条件。
此外,在履行进口合同过程中,往往因卖方未按期交纲或货到后发现品质,数量和包装等方面有问题,致使买方遭受损失,而需向有关方面提出索赔,进口索赔事件虽不是每笔交易一定发生,但为了维护我方的利益,我们对此项工作应当常备不懈,随时注意一旦出现卖方违约或发生货运事故,应切实做好进口索赔工作,为此,我们必须注意下列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