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存在原告所提出的帮工关系,由此确定案由并对案件定性,分清原被告双方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是处理该案之关键。由此产生三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法律关系应定性为客运合同关系,案由应定为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理由是陈某邀请被告朱某去县城吃饭,并主动用车去加油站接送朱某,他们之间形成的是一种客运合同关系,陈某系承运人,朱某系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故朱某无需对作为承运人的陈某发生的交通事故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法律关系应定性为义务帮工法律关系,案由应定为义务帮工人受害赔偿、补偿纠纷。根据相关规定:帮工人因第三人侵权遭受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故朱某作为被帮工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种意见认为,本案法律关系既非客运合同关系,亦非义务帮工法律关系,被告朱某不应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