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种意见认为,原、被告之间关于借用房产证、土地证抵押一年的约定无效,其理由是:(1)抵押期限是抵押合同涉及范围,即使委托合同(借条)上有约定,也应以抵押合同为准。因为,即使委托合同约定的借用期限已过,只要银行的抵押权未过法定期限,其仍有权行使。因而委托合同的约定事实上无法律效力。(2)该约定实际上因履行不能而无效,因为抵押权人不可能放弃抵押权,同时对原告的请求,法院也难以作出有执行力的判决。(3)该约定构成恶意串通损害第三者银行利益,因此,应依恶意串通损害第三者利益而认定无效。(4)原告请求被告偿还借款违背了合同相对性原理,依据该原理,通常情况下只有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才能对对方享有权利、履行义务,第三者不能享有合同权利。被告是向第三者银行贷款,因此,只有银行享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权利,原告无权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即使判决原告胜诉,也无法执行,应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