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经协商,甲方全权委托乙方,由乙方代表甲方与资金方洽谈引进资金的事宜。为此,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委托。
2.2 在协议有效期内,甲方不可以指定其他任何人或单位为其代理人并代理其项目的一切相关事宜。
2.3 乙方按甲方的融资要求推荐资金方,甲方在接到乙方推荐的资金方资料时,须及时向乙方出具《确认函》(见附件3)。在乙方未收到该《确认函》之前,甲方不能自行与乙方推荐的资金方洽谈合作事宜。在甲方开始与乙方推荐的意向资金方或合作投资方洽谈合作事宜时,甲方不能以任何理由单方面终止该协议。
2.4 乙方在项目中的分工:乙方负责该项目融资的前期联系、资料准备、申报与有关洽谈工作安排。甲方负责及时、准确地提供有关项目的资料与文件,并负责与资金方的合作洽谈。
2.5 乙方作为甲方委托项目的全权代理,代表甲方引进资金。如果资金方与甲方一旦成交,甲方予以承认并生效。甲方与资金方洽谈该项目的具体事宜,经正式签署协议时,乙方收取服务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