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工商局指出,近期有消费者反映,部分媒体发布的商业促销广告中含有“活动解释权归经营者所有”或者“保留最终解释权”等用语。根据《上海市格式合同条款监督条例》的有关规定,合同格式条款不得含有排除消费者行使合同解释权等主要权利的内容,因此,经营者在广告中宣称“活动解释权归经营者所有”或者“保留最终解释权”等内容,擅自扩大了自身权利,对消费者行使合同解释权进行了限制,属于违禁内容,同时也属于无效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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