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当事人是否可以从合同中获取某种利益,可以分为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
有偿合同是指一方通过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而使对方取得某种利益对方要得到该利益必须为此支付相应代价的合同。有偿合同是商品交换最典型的法律形式。在实践中绝大多数反映交易的关系的合同都是有偿的,不过一方付出的代价与对方支付的代价在经济上价值上不一定完全相等。原则上,对价问题可由当事人自由决定,同时,法律要求双方在财产上的交换尤其是金钱的交易上力求公平合理,避免显失公平的后果。
无偿合同,指一方给付对方某种利益,对方取得该利益时并不支付任何报酬的合同。注意的是,一方当事人虽不向他方支付任何报酬但并非不承担任何义务。如借用人无偿借用他人物品还付有正当使用和返还的义务。
有偿与无偿区分的意义,首先在于确定某些合同的性质。在债权合同中,许多合同只能是有偿的不可能是无偿的,如果要变有偿为无偿,或者相反则合同关系在性质上就要发生根本的变化。如买卖合同是有偿的,如果变为无偿的合同则要变成了赠与关系。当然也有些合同即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如自然人之间的保管合同大多为无偿而法人之间的保管则多为有偿。除确定合同性质以外区分还有如下意义:
1、义务的内容不同。由于合同是交易关系的反映,合同义务内容常常受到当事人之间利益关系的影响。在无偿合同中,利益的出让人原则上只应承担较低的注意义务,如无偿保管中的保管合同中,保管人因过失造成保管物损灭时,虽不能被免除全部责任但应酌情减轻责任;而在有偿合同中当事人所承担的注意义务显然要较无偿合同中之义务为重,如有偿保管合同的保管人因收取了寄托人所支付的保管费,如果因过失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时,应付全部赔偿责任。
2、主体要求不同。订立有偿合同的当事人原则上应具备完全行为能力;而限制行为能力人非经其法定代表人同意,不能订立一些较为重大的有偿合同;但对于一些能获的法律上利益的无偿合同,如接受赠与等。限制或无行为能力人即使未取得法定代表人的同意也可以订立。
有偿合同大多数是双务合同,但有列外,如有息借贷属有偿单务合同;无偿合同原则上是单务合同,但 单务合同又未必是无偿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