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上三方的说法,粗略一看,好象都有道理,为了彻底弄清楚问题的正确答案,笔者特意采访了几位专职律师,请他们为购房者指点迷津。
亿房网资深顾问专家、湖北松之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赵莉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候说,按约支付房款理应是购房者的义务,银行直接将购房者申请的房贷转给开发商,法律上称为代履行行为。
商品房买卖过程中,大多数购房者选择抵押贷款的方式进行按揭。也就是说,购房者向开发商支付首付款,另一部分通过银行贷款支付,并将所购买的房屋作为抵押物,以担保购房者的银行贷款债务。
抵押贷款模式存在两层法律关系:一是购房者和开发商之间的房屋买卖关系,另为购房者和贷款银行之间的贷款关系。
首先,就买卖关系来看,开发商的义务是向购房者交付房屋,购房者的义务是支付购房款,银行作为购房者和开发商之间房屋买卖关系第三方,买卖合同对其没有任何约束力。所以在房屋买卖中作为代履行人的银行如果放贷,便可视为代购房者履行支付购房款;倘若因故银行没有放款或放贷不符合约定,则是购房者未履行付款义务,其应当按照约定向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
其次,就贷款关系来看,如果因购房者提供的资料不全、个人贷款不良信用等因素,导致其无法申请房屋贷款的,银行不承担任何连带责任。但如果是购房者和银行已经签订了借款合同及抵押合同,仅是银行未按规定时间放款。那么,购房者也只能先向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尔后再按借款合同向银行追究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