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11月3日,原告xx旅游运输公司与被告范xx协商,双方签订了《玉山县xx公司两岸情大酒店装璜合同书》,合同规定:装修装璜范围:两岸情大酒店内的标准客房,KTV包厢等18个项目;工程造价:18个项目工程由被告包工包料,总造价为130万元人民币;但施工中的税收、消防费、城管费等费用由原告支付,工程量的增减造价由双方协商;工程质量:按三星级酒店的标准;付款方法:第一阶段装饰的六个项目验收合格之日起七天内,原告应付工程款40万元,全部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七天内,原告再付工程款25万元,余款65万元的工程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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